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除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5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
(一)新建、扩建工程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
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内装修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
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申报资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建设工程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由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对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在江苏消防网“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中公告,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
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
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三楼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无锡 观山路199号12号楼 0510-81825569;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