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末页加盖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公章);
(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三)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印章的复印件);
(五)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六)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者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应加盖出图章和竣工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送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受理窗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实行支队和大队分级管理,办理地点均为各地消防受理窗口,具体分级请咨询当地消防受理窗口。
市级消防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南京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政府务服务中心 025-68505228;
镇江 长江路33号行政服务中心 0511-88983998;
常州 常州市锦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2号楼三楼C25号窗口 0519-81994941;
苏州 姑苏区三香路389号 0512-68621437;
南通 工农南路150号 0513-59000838;
扬州 邗江区扬子江中路760号 0514-87961675;
泰州 海陵南路306号 0523-86897082;
徐州 新城区元和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 0516-80282936;
淮安 翔宇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原会展中心) 0517-83888440;
盐城 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C座1楼 0515-69083119;
连云港 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 0518-85868119;
宿迁 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2号楼 0527-84396119。